2016-04-13 12:59: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长沙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

  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国家质检部门、市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1) 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 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四)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验收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见附件一,采购人应留存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自行委托专家的,可以凭书面申请,经审批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验收书)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

  (二)验收前准备

  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还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

  (三)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结算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用。

  (四)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见附件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 “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公章。

  国家质检部门、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延续性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考核表作为验收依据,考核表应体现项目名称、服务单位、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考核期应付合同费用、考核期实际结算费用、考核服务单位签字与盖章等。

  检测报告、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作为验收书的附件。

  (六)项目结算、验收费用支付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必要的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支付给验收专家的费用比照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购〔2009〕12号文件标准执行,质检部门验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验收资料归档和保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传验收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上传资料包括:验收书或相关部门的验收结果资料、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邀请专家参加验收的还应提供自行委托专家的身份证明及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及验收专家产生相关情况等资料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八、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履约验收工作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认真、及时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履约验收,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市财政、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人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查处;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验收专家应满足的要求

  附件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一

  验收专家应满足的要求

  1、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达不到第1点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认定为验收专家。

  附件二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根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对(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履约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一、分项验收情况

序号

采购品名称

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计量

单位

金额

验收

结果

             
             
             
             
             
             

合计大写金额(单位:元):

二、验收方式及意见

验收方式

□简易程序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其他方式验收(

验收结论

性意见

 

验收小组签名

 

负责人:

成员:

 

年 月 日

供应商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采用其他方式验收的,在括号内注明采用的验收规定名称,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则应在括号内注明为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采用其他方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延续性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只需填写验收方式、验收结论性意见,采购单位盖章即可。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考核表或其他验收结果资料等作为附件。

  3、项目明细分项验收情况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的明细逐项列出并确认是否符合采购要求,验收结果处应明确体现“通过或不通过”。对于“不通过”的,应在验收结论性意见里详细列明每一项偏差的具体内容及对应的意见。项目明细数量在“分项验收情况”部分填列不下的,可按“分项验收情况”格式另作附件附后。

  4、验收结论性意见及建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整体实施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验收,填写具体验收意见,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规格型号与数量等,服务的情况等是否与项目要求相符,供应商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供应商的响应速度,服务态度等。验收意见应明确体现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